如果有員工找碴惡意謾罵,跟主管通報後,卻反將我調職 我也反應 去另一個單位會有"體能無法負荷"跟"薪水變少"問題 但主管執意調職 並理由說那邊缺人 請問合法嗎?
您反映在職場上遭遇同事惡意謾罵,向主管通報後,主管卻將您調職。您已向主管表達新單位有「體能無法負荷」及「薪水變少」的問題,但主管仍以「那邊缺人」為由執意調職。您想了解此調職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雇主調動勞工的合法性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五項原則:
就您所述事實進行涵攝:
綜合上述,若您的調職確實造成薪資減少或體能無法負荷,則雇主的調職命令可能不合法。在調職命令不合法的情況下,您應有權拒絕該調職。若雇主仍執意強制調職,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您可能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就雇主調職行為本身,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至於同事的「惡意謾罵」行為,若內容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然而,本案核心問題為調職合法性,故刑事責任在此部分較不直接相關。
雇主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不合法調動勞工之情形,經勞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處)申訴或檢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能會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此外,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或職場霸凌(如同事惡意謾罵)亦有防治義務,若未善盡此義務,亦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行政責任。
針對您提及的「惡意謾罵」問題,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負有防治職場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的責任。若您已向主管通報,雇主應啟動調查並採取適當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未盡此義務,您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雇主履行其防治責任。
關於您因同事惡意謾罵後被調職,且新職務有薪資減少及體能無法負荷之情形,此調職命令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可能不具合法性。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向雇主再次溝通、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在必要時依法拒絕調職或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針對同事的惡意謾罵,亦應要求雇主善盡防治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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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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