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實習半薪與違法解僱爭議

前天我被辭退了,我是正職,對方一開始口頭跟我說明實習30小時後轉正,實習期間的薪水半薪,我接受了。 我總共在8/4、5、7上了四小時,8/6上了六小時,以及8/8、9上了八個半小時,總計六天時數35小時,他在我放假的當天才辭退我。 前天去領薪水的時候,我只拿到了2500元,我覺得他的算法不合理,所以我有上網查,並向他提出補償缺少的薪水,但我不確定網路上的資料是不是正確的 反正他的算法就是我前五天26小時算實習半薪 所以就是26/8.5 大約三天 500*3 然後加上一天正式上班1000 他算2500給我 他當初沒說半薪怎麼算 這部分算是我沒問清楚 我當初應徵的是晚班正職,當時的職缺是分開招募早班及晚班,並不是以「早晚班輪班制」的方式招募。 在我應徵及接受工作時,雇主並沒有向我說明之後工作可能需要經常配合早班、晚班之間的調動。 另外,雇主一開始是以正職工作向我說明,正式月薪為新臺幣30,000元。 不過雇主當時口頭告訴我,前30個小時會先以「實習」方式計算,實習期間薪資為正式薪資的一半。這些工作條件全部都是口頭約定,我與雇主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我原本應徵的是晚班,但開始工作後的第一天,雇主詢問我是否可以改到早班。 雇主當時向我表示,因為晚班希望安排有經驗的新人,所以詢問我是否可以改做早班。我當時為了配合雇主,也同意改到早班。 雇主也有告訴我,早班和晚班的薪資並不相同。 因此,我實際上是依照雇主後來的要求,從原本應徵的晚班改到早班工作。 但在工作約四天後,也就是星期六,雇主又告訴我,他覺得原本的晚班員工工作表現不好,想要更換人員,而且當時又有人來應徵早班,所以希望我可以改回晚班。 因為我原本就是為了配合雇主才從晚班改到早班,生活作息也已經開始調整,所以這次我沒有辦法配合改回晚班。 我當時向雇主表示,我需要調整作息,因此拒絕改回晚班。 到了下一個星期一,我向雇主說明這個月希望在20日休假。 之後雇主便告訴我,他們工作有時候需要配合換班,而我的作息目前還需要調整,因此認為我不適合這份工作,決定不讓我繼續工作。 並且,我在應徵時並沒有被告知這是一份需要早晚班輪調的工作。 雇主後來要求我在早班與晚班之間調動,以及最後以「需要換班」及「作息還需要調整」為理由終止工作,是否符合當初雙方的工作約定及相關勞動法規。 我的實際工作日期及時間如下: 8月4日:4小時 8月5日:4小時 8月6日:6小時 8月7日:4小時 8月8日:8.5小時 8月9日:8.5小時 總計6天,共35小時。 工作場所沒有打卡機,因此我沒有正式的打卡紀錄。 另外,我與雇主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契約,所以關於工作時間、薪資及實習安排等內容,也都是當初口頭說明。 工作期間,雇主沒有替我辦理勞健保。 當時雇主曾告訴我,他可以協助我透過公會投保,但每個月需要從我的薪資中扣除約3,200元。 因為我當時剛畢業,第一次工作,對勞健保及公會投保制度並不了解,覺得每個月需要負擔約3,200元似乎很高,因此當時是我自己向雇主表示,我不需要透過他所說的方式投保。 但我現在也不知道,在我實際受僱工作的情況下,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雇主當時所說的「透過公會投保」和每月約3,200元的費用究竟是如何計算。 我目前最希望了解的是: 雙方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勞動契約的情況下,當初約定的工作及薪資條件應如何認定? 所謂「前30小時實習、薪資半薪」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雇主以26小時約3天的方式計算薪資是否合理? 早班、晚班原本是分開招募,而我應徵的是晚班;在應徵時雇主沒有告知需要早晚班輪調,後來要求我更換班別,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雙方原本的工作約定? 雇主在我拒絕改回晚班後,於下一個工作日以需要換班、作息尚需調整為理由終止工作,這樣的處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 在沒有打卡機的情況下,我實際工作的35小時應如何認定? 關於勞健保,雖然當時是我自己表示不需要透過公會投保,但雇主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有相關法定義務? 我實際應取得的薪資究竟是多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雇主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僅以口頭約定工作條件。您原應徵晚班正職,月薪新臺幣30,000元,但雇主口頭約定前30小時為「實習」期間,薪資為正式薪資的一半。您實際工作6天共35小時,期間雇主曾要求您從晚班改早班,後又要求改回晚班,您因作息調整困難而拒絕。雇主隨後以您「需要換班」及「作息尚需調整」為由終止工作。您領取薪資時僅獲2,500元,認為計算不合理。此外,雇主未替您辦理勞健保,並曾建議您透過公會投保,每月扣除約3,200元,您當時未同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動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亦屬有效。因此,您與雇主之間雖無書面契約,但已成立口頭勞動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您所約定的月薪30,000元、工作班別等,原則上應屬雙方合意之工作條件。

  2. 薪資給付爭議:

    • 「實習半薪」之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2024年)基本工資為每月27,470元,每小時183元。若您約定的月薪30,000元,其半薪為15,000元,換算時薪約為93.75元(以每月160工時計算),明顯低於基本時薪183元。因此,雇主以「實習半薪」方式給付薪資,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雇主仍應依法給付您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
    • 實際應得薪資:您實際工作35小時,依基本時薪183元計算,您應得薪資至少為35小時 × 183元/小時 = 6,405元。雇主僅給付2,500元,應屬給付不足,您可能得向雇主請求補足差額。
  3. 不當調動與違法解僱:

    • 工作內容變更:您原應徵晚班,雇主未告知需輪班,卻在工作期間多次要求您變更班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精神,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原則上應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若雇主未經您同意即要求變更班別,或該變更非屬合理範圍,您有權拒絕。
    • 違法解僱:雇主以您「需要換班」及「作息尚需調整」為由終止工作,此理由並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第12條(如勞工有重大過失、違反勞動契約等)所定之合法解僱事由。因此,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應屬違法解僱。在違法解僱的情況下,您可能得向雇主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請求雇主繼續僱用並補發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工資;若您不願復職,亦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您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依法無須給予預告期間,但若解僱事由不合法,仍可能需給付資遣費或相當於預告期間工資之損害賠償)。
  4. 未依法投保勞健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只要有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即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強制義務,此義務不因勞工同意與否而免除,亦不因「實習」或工作期間長短而有異。雇主建議您透過公會投保,並從薪資中扣除費用,此舉應屬規避其法定投保義務。若您因雇主未依法投保而受有損害(例如無法請領勞保給付、需自行負擔全額醫療費用等),您可能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尚難直接認定雇主有構成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之行為。

三、行政責任

  1. 未依法給付基本工資:雇主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給付基本工資,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未依法投保勞健保:雇主若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您投保,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追繳保險費。
  3. 違法解僱:雇主若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定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請您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工作事實、工時、薪資約定、班別調動對話、解僱理由等相關證據,例如:與雇主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工作排班表、薪資轉帳紀錄或領據、同事或親友的證詞等,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2. 計算應得薪資:依據您實際工作35小時,並以基本時薪183元計算,您應得薪資為6,405元。您可以此金額向雇主主張補足差額。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建議您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通常較為簡便且不收費用,有助於釐清事實並促成雙方和解。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主張雇主違法解僱、未足額給付薪資、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等問題,並請求應得之薪資差額、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因未投保勞健保所生之損害賠償。
  4. 行政檢舉:您可以同時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未給付基本工資、違法解僱)及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行為,勞工局將會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法裁處。

肆、結論

關於您與雇主之間的勞資爭議,雇主以「實習半薪」方式給付薪資,已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其以您拒絕班別調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亦應屬違法解僱;此外,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亦有違法之虞。綜合判斷,雇主行為多處不符勞動法規。建議您積極保全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向雇主主張補足薪資差額、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因未投保勞健保所生之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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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事人背景與勞動契約 1.入職時間: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正式入職(編制內正式員工)。 2.基本契約:民國 114 年 5 月 11 日簽署為期 3 年之正式勞動契約。 3.職務變更:自民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起,正式承接「大夜班包班」職務。雙方口頭約定:先上大夜,若適應良好則追認自 4 月起算半年(即 115 年 4 月至 9 月為一個完整包班週期)。 二、 大夜包班薪資與合約明文條件 1.第一部分(本薪):原本白天班之常態基本薪資。 2.第二部分(夜班費):包班人員大夜班費為 1,125 元 / 天(散班人員夜班費約少 1/3 至 1/2)。 3.第三部分(包班獎金):包班滿半年,每季結算發放一次。 4.【核心爭點:合約明文門檻】:合約條款寫明「每個月必須上滿 15 天大夜班」才符合包班與發放獎金之資格。 三、 爭議事件始末與資方違法扣薪事實 1.民國 115 年 7 月初:勞方收到後備軍人教育召集通知(教召時間:115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4 日,共 14 天)。勞方隨即通知醫院。 2.民國 115 年 7 月下旬(關鍵違法告知點): a.在勞方即將出發去教召的前幾天,資方拿出紙本大夜合約要求勞方補簽。 b.資方主張:因 8 月份有 14 天教召公假,導致勞方在醫院「實際出勤大夜」的天數不可能達到合約規定的 15 天門檻。 資方以此為由,片面將 8 月份的大夜合約除名,改要求勞方簽署 「4、5、6、7、9、10月」 的變更合約,將週期延後。 3.民國 115 年 8 月(實質損害結果): a.8/1 ~ 8/14(教召期間):勞方請公假。資方因將 8 月合約除名,企圖規避此期間內勞方依慣例本應得之大夜常態夜班費。 b.8/15 ~ 8/31(教召結束後):勞方返回崗位繼續執行大夜工作。但資方因認定勞方 8 月不具包班身份,將勞方後半個月實際在醫院上的大夜班,夜班費降級改以「散班價格」計酬(每班直接被扣 1/3 至 1/2 的金額)。 四、 請律師協助研擬之法律爭點 1.教召公假是否應「擬制為大夜班出勤天數」: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7條與勞委會(86)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釋,教召公假不得影響原勞動契約權益。資方拒絕將 14 天公假併入 8 月份大夜班天數計算,是否違法? 2.資方變更合約與降級夜班費是否構成「不利處分」:資方在教召前夕以此調整合約,並在 8 月後半月將勞方實質大夜勞務降薪(散班價),是否違反《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保留底缺之精神? 3.依《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可否主張獎金條件已成就:資方利用教召公假與 2 月物理天數限制,惡意排除勞方資格,可否主張資方是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成就,依法應視為勞方已達成半年門檻,於離職時追討差額? 五、律師我想問說 1.這份合約有『一個月上滿15天』的硬性規定,但在國家教召公假的強行法面前,這個15天門檻在法律上是不是應該被自動補足或依比例調降?」 2.「如果我現在為了保住工作而簽了到10月的合約,我現在要怎麼在 LINE 上回覆公司,才能完美留證,證明我是被逼的、且保留我離職後的訴追權利?」 3.「8月後半月被降價的夜班費差額,在勞基法上屬於工資未全額給付,我之後去勞工局檢舉是不是一定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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