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被辭退了,我是正職,對方一開始口頭跟我說明實習30小時後轉正,實習期間的薪水半薪,我接受了。 我總共在8/4、5、7上了四小時,8/6上了六小時,以及8/8、9上了八個半小時,總計六天時數35小時,他在我放假的當天才辭退我。 前天去領薪水的時候,我只拿到了2500元,我覺得他的算法不合理,所以我有上網查,並向他提出補償缺少的薪水,但我不確定網路上的資料是不是正確的 反正他的算法就是我前五天26小時算實習半薪 所以就是26/8.5 大約三天 500*3 然後加上一天正式上班1000 他算2500給我 他當初沒說半薪怎麼算 這部分算是我沒問清楚 我當初應徵的是晚班正職,當時的職缺是分開招募早班及晚班,並不是以「早晚班輪班制」的方式招募。 在我應徵及接受工作時,雇主並沒有向我說明之後工作可能需要經常配合早班、晚班之間的調動。 另外,雇主一開始是以正職工作向我說明,正式月薪為新臺幣30,000元。 不過雇主當時口頭告訴我,前30個小時會先以「實習」方式計算,實習期間薪資為正式薪資的一半。這些工作條件全部都是口頭約定,我與雇主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我原本應徵的是晚班,但開始工作後的第一天,雇主詢問我是否可以改到早班。 雇主當時向我表示,因為晚班希望安排有經驗的新人,所以詢問我是否可以改做早班。我當時為了配合雇主,也同意改到早班。 雇主也有告訴我,早班和晚班的薪資並不相同。 因此,我實際上是依照雇主後來的要求,從原本應徵的晚班改到早班工作。 但在工作約四天後,也就是星期六,雇主又告訴我,他覺得原本的晚班員工工作表現不好,想要更換人員,而且當時又有人來應徵早班,所以希望我可以改回晚班。 因為我原本就是為了配合雇主才從晚班改到早班,生活作息也已經開始調整,所以這次我沒有辦法配合改回晚班。 我當時向雇主表示,我需要調整作息,因此拒絕改回晚班。 到了下一個星期一,我向雇主說明這個月希望在20日休假。 之後雇主便告訴我,他們工作有時候需要配合換班,而我的作息目前還需要調整,因此認為我不適合這份工作,決定不讓我繼續工作。 並且,我在應徵時並沒有被告知這是一份需要早晚班輪調的工作。 雇主後來要求我在早班與晚班之間調動,以及最後以「需要換班」及「作息還需要調整」為理由終止工作,是否符合當初雙方的工作約定及相關勞動法規。 我的實際工作日期及時間如下: 8月4日:4小時 8月5日:4小時 8月6日:6小時 8月7日:4小時 8月8日:8.5小時 8月9日:8.5小時 總計6天,共35小時。 工作場所沒有打卡機,因此我沒有正式的打卡紀錄。 另外,我與雇主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契約,所以關於工作時間、薪資及實習安排等內容,也都是當初口頭說明。 工作期間,雇主沒有替我辦理勞健保。 當時雇主曾告訴我,他可以協助我透過公會投保,但每個月需要從我的薪資中扣除約3,200元。 因為我當時剛畢業,第一次工作,對勞健保及公會投保制度並不了解,覺得每個月需要負擔約3,200元似乎很高,因此當時是我自己向雇主表示,我不需要透過他所說的方式投保。 但我現在也不知道,在我實際受僱工作的情況下,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雇主當時所說的「透過公會投保」和每月約3,200元的費用究竟是如何計算。 我目前最希望了解的是: 雙方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勞動契約的情況下,當初約定的工作及薪資條件應如何認定? 所謂「前30小時實習、薪資半薪」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雇主以26小時約3天的方式計算薪資是否合理? 早班、晚班原本是分開招募,而我應徵的是晚班;在應徵時雇主沒有告知需要早晚班輪調,後來要求我更換班別,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雙方原本的工作約定? 雇主在我拒絕改回晚班後,於下一個工作日以需要換班、作息尚需調整為理由終止工作,這樣的處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 在沒有打卡機的情況下,我實際工作的35小時應如何認定? 關於勞健保,雖然當時是我自己表示不需要透過公會投保,但雇主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有相關法定義務? 我實際應取得的薪資究竟是多少?
您與雇主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僅以口頭約定工作條件。您原應徵晚班正職,月薪新臺幣30,000元,但雇主口頭約定前30小時為「實習」期間,薪資為正式薪資的一半。您實際工作6天共35小時,期間雇主曾要求您從晚班改早班,後又要求改回晚班,您因作息調整困難而拒絕。雇主隨後以您「需要換班」及「作息尚需調整」為由終止工作。您領取薪資時僅獲2,500元,認為計算不合理。此外,雇主未替您辦理勞健保,並曾建議您透過公會投保,每月扣除約3,200元,您當時未同意。
勞動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亦屬有效。因此,您與雇主之間雖無書面契約,但已成立口頭勞動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您所約定的月薪30,000元、工作班別等,原則上應屬雙方合意之工作條件。
薪資給付爭議:
不當調動與違法解僱:
未依法投保勞健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只要有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即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強制義務,此義務不因勞工同意與否而免除,亦不因「實習」或工作期間長短而有異。雇主建議您透過公會投保,並從薪資中扣除費用,此舉應屬規避其法定投保義務。若您因雇主未依法投保而受有損害(例如無法請領勞保給付、需自行負擔全額醫療費用等),您可能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尚難直接認定雇主有構成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之行為。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雇主之間的勞資爭議,雇主以「實習半薪」方式給付薪資,已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其以您拒絕班別調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亦應屬違法解僱;此外,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亦有違法之虞。綜合判斷,雇主行為多處不符勞動法規。建議您積極保全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向雇主主張補足薪資差額、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因未投保勞健保所生之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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