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詐騙案件提起告訴,被告21歲居住地台中,由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因被告不確定之故意,故不處分判決,提起再議仍遭駁回維持原處分,因被告自述係因網路購買提拉米蘇,遭詐騙謊稱帳戶遭凍結,故才寄出金融提款卡交給詐騙,此帳戶是被告薪轉及提領補助帳戶,檢察官覺無意有協助犯罪或洗錢嫌疑。現想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討回詐騙金額10萬元整,想問勝算多大
您因遭遇詐騙,向警方提起刑事告訴。經查,被告(21歲,居住台中)雖提供金融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使用,但檢察官認為被告係因網路購物遭詐騙,誤信帳戶遭凍結而寄出提款卡,認定其對協助詐騙或洗錢並無「不確定故意」,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您提起再議後,仍遭駁回,維持原處分。現您希望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詐騙金額新台幣10萬元整,並想了解勝訴的機會。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刑事案件已獲不起訴處分,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不同,刑事案件的不起訴處分,並不當然影響民事求償的權利。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如您所述,檢察官已因被告不具「不確定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且再議亦遭駁回。這表示在刑事訴訟上,被告被認定不構成詐欺幫助犯或其他洗錢罪嫌。因此,您應無法再透過刑事途徑追究被告的責任。
本案目前應無直接涉及被告的行政責任問題。
雖然被告的行為涉及提供人頭帳戶,可能觸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但檢察官已認定其無犯罪故意,故在刑事上已無責任。在民事求償上,主要仍回歸民法侵權行為的判斷。
蒐集證據:請您務必備妥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主張過失侵權:在民事訴訟中,您應著重主張被告提供提款卡的行為具有過失,導致您的財產受損。即使被告自稱受騙,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應對您的損失負責。
勝訴機會評估: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民事起訴狀,並代理訴訟。律師能更精確地整理證據、主張法律論點,並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專業協助,以提高勝訴機會。
關於您因詐騙案件,被告雖獲不起訴處分,但您仍可向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具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必然勝訴,但您主張被告有過失的理由應屬有力。建議您備妥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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