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黎,本身是香港人,我女朋友是台灣人,成年人。他7月的時候他偷偷來的香港找我,然後被家人發現被強制的抓了回去,他被迫著發了跟我提了分手的信息。然後被他家人沒收了證件,軟禁了在家裡面,假如要出入的話也要他們父母跟著,而且現在還被限制與朋友通訊,他現在有想離開家的想法。本來他今年是要上大學的,也進了一間不錯的大學(佛光大學),結果他父母以位置不好不讓他過去。他的父親在網上說我是人販子,而且因為我媽媽是癌症的康復者,然後也被他在網上歧視,為什麼癌症康復者可以去吃吃到飽;然後因為他父親是個大老闆,所以他的訊息得到很多人的觀看。我女朋友平時在家會不停的被他家人,施加大量的精神壓力。但是報警,警察就說這些只是家事,他們沒辦法處理,然後社會局就一直在拖延。然後他因為再出發之前被他父親沒收護照,然後他就自己去申請了補領,結果現在就被警察說他是虛假文書,被罰錢而且留的案底。那這些在法律上可以處理到讓他拿回證件和銀行戶口和搬離家中嗎?難道這些東西在台灣的法律全部都沒辦法幫我女朋友拿回屬於他的權益跟自由嗎?我覺得這些已經不是管教了吧,而且成年人也不應該這樣被強制的管教了吧。 女朋友:你離開之後,我爸第一句話就是「你是想我跟你媽死嗎」要不是他朋友在旁邊我想他應該就會動手了吧……那時我什麼都說不出,心難受的要死,彷彿身上有上萬的壓力,要不是他朋友提議讓我睡他們家,恐怕我會更慘……26號的時候他去找你,回來的時候開始罵我,說你就是為了等我成年,罵我傻,罵我每天都一個人搞孤僻,罵我常常胡思亂想,罵我會不會太自私,罵我眼睛不好…一直在指責我…… (快哭了27晚上從香港回台灣在機場的時候,我爸說了「我假如跟大陸說我要投靠他們,他們一定會直接幫我把你殺了,反正中國很需要農業博士」,在機場我偷偷觀察我爸並跟你聊天,結果被他察覺到,被逼著交出手機,頭被他瘋狂晃著……他說「我到底在想什麼」,收走手機後,我一無所有,只能在去廁所的時候找你,硬生生撐到回到台灣…回到家後,我努力跟我媽媽道歉,畢竟她還被親戚指指點點,我爸就叫我跪著,我努力的解釋著,但句句彷彿都不是我爸想聽的,他滑著我的手機看上面的聊天記錄,看到一半就突然站起叫我媽把用來抓背的木棍拿來,第一下是右背,接下來是右手,走到我正前方,一下、兩下、三下…打在了我左手或許是無言了,又或者是打累了,就離開上樓了11點警察來的時候才又下樓跟我媽一起出去而我媽讓我去擦藥跟警察講完全就叫我晚上去跟我媽睡之後就是收驚、筆錄、尿檢、處理新手機(警察這邊是我叫的,因為完全不確定他的安全,所以我跟警察說要跟當事人(我女朋友本人)見面,結果警察跟我回報是他沒有被打,他很安全,有見到面,但是其實全部東西都只是他爸爸說,完全沒有看到他)我不能獨自出門、不能獨自待在家、證件跟錢錢也被收走、不能再去社交、不能聯繫以前的朋友、只能說我爸媽想聽的話、不能再提與這件事有關的給別人,跟警察說的話要照他們說的去說社工也是……接下來要每次電話打過去警察和社工一五一十的說,得到的就是先乖乖聽話,之後絕對會好起來的。
本案涉及一位成年台灣女性(以下稱「當事人」)疑遭其父母限制人身自由、沒收證件與銀行帳戶、限制通訊與社交、施加精神壓力,並有肢體暴力行為。當事人父親另於網路上對當事人男友(即提問者)及其母親進行誹謗與歧視。此外,當事人因補辦護照,反遭警方認定為虛偽文書而受罰並留有紀錄。當事人曾向警方及社會局求助,但未獲積極處理。當事人目前有脫離家庭、取回證件與財產之意願。
當事人父母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對當事人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名譽及財產權的侵害,應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向其父母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身體受傷所生之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因財產(如證件、銀行存款)遭扣押所生之損害。此外,當事人父親在網路上對提問者及其母親的誹謗與歧視言論,亦可能構成對提問者及其母親名譽權的侵害,提問者及其母親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當事人父母的行為,可能已觸犯多項刑事法規:
警方及社會局對於此類案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負有通報、調查及協助之責。若其未積極處理,可能涉及行政怠惰,但此非針對當事人父母的責任,而是政府機關的職責問題。當事人或提問者可向其上級機關申訴,或向監察院陳情。
家庭暴力防治法:當事人已成年,但其父母對其施加的肢體暴力、精神壓力、經濟控制(沒收證件與銀行帳戶)及限制人身自由,均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暴力行為。當事人得依此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廣泛,可能包括:
聲請保護令是當事人脫離目前困境、取回證件與財產、並獲得人身自由最直接且有效的法律途徑。
關於當事人遭父母限制自由、施暴、扣押證件與財產,以及提問者遭誹謗等情事,應屬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民法侵權行為及多項刑法罪嫌。台灣法律對於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權益有明確保障,並非「家事」即可輕忽。建議當事人應立即聲請保護令,並積極蒐集證據,同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取回證件、銀行戶口,並脫離受限制的環境。對於偽造文書一案,亦應由律師協助進行法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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