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是這樣,我那時候參加一個社團,他會給我試用品,我試用完後寫心得給對方可以獲得500元的報酬,他們是用虛擬貨幣的方式匯款。現在有被害人發現他被騙的錢,被變成虛擬貨幣轉到我這邊(就是詐騙對方給我的500元)。我前陣子有去做筆錄,並把贓款繳交回去,目前收到法院的傳票,明天要開庭
您因參與社團活動,撰寫試用品心得而獲得新台幣500元等值之虛擬貨幣報酬。嗣後,該筆虛擬貨幣被查出係詐騙被害人款項轉入您帳戶。您已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並繳回贓款,目前已收到法院傳票,並將於明日開庭。
本案若有被害人因詐騙而受有損害,且該款項流入您的帳戶,被害人可能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您請求返還該筆款項。然而,您已配合警方將款項繳回,此舉應已大幅降低您在民事上被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風險。若被害人仍有其他損害,且能證明您有故意或過失,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但考量您應係不知情受款,此部分成立機會應屬較低。
本案主要涉及之刑事責任,應審視您在收受虛擬貨幣時,是否知悉該款項為不法所得。若您當時確實不知情,則成立犯罪之可能性較低;反之,若檢察官能證明您知情或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則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詐欺罪(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在收受虛擬貨幣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款項係詐騙所得,卻仍收受並提供帳戶,可能被認定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然而,依您所述,您是因提供服務而獲得報酬,若能證明您當時確實不知情,且無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應不致成立詐欺罪。
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洗錢罪係指明知為特定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或隱匿其來源,或使他人取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者。本案中,您收受之虛擬貨幣若被認定為詐騙所得,則可能涉及洗錢罪。關鍵在於您收受該虛擬貨幣時,是否「明知」該款項為犯罪所得。若您能證明您是基於提供服務而收受報酬,且對於該款項之不法來源毫不知情,則應不致成立洗錢罪。您已將款項繳回,此舉亦可作為您無洗錢犯意之佐證。
本案情境較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虞。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收受虛擬貨幣報酬卻涉及詐騙贓款一事,主要風險在於刑事責任,特別是詐欺罪之幫助犯或洗錢罪。然而,若您能證明您在收受款項時確實不知情,且已積極配合調查並繳回款項,則成立犯罪之可能性應屬較低。建議您明日開庭時務必誠實說明,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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