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投資糾紛與負責人遭起訴之求償途徑

Q大概事發經過:前幾年父母在自稱投資顧問公司業務員的推薦下購買了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銀泰佶生技),而今年七月左右公司負責人遭檢方因涉嫌詐貸與不實增資等等起訴 Q想問的問題: 我們手中有保存當年公司給我們的紙本股票與收據,想請教律師若是我們想取回這筆錢的話,目前或將來可以採取什麼行動呢?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的父母經自稱投資顧問公司業務員推薦,購買了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銀泰佶生技)。目前該公司負責人已因涉嫌詐貸與不實增資等罪名遭檢方起訴。您們手中保存有當年的紙本股票與收據,想了解目前或將來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來取回這筆投資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有因詐欺或不實資訊導致投資損失之情形,可能涉及以下民事責任: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 若公司負責人或推薦股票的業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例如: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增資不實,卻仍推薦購買股票),侵害了您父母的財產權益,應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若該投資顧問公司與負責人有共同侵權行為,亦可一併請求。
  •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若公司或負責人因詐欺行為而取得您父母的投資款項,且無法律上原因,您父母應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證券交易法相關民事責任 (例如第20條之1): 雖然是未上市股票,但若公司在發行或銷售股票時,有製作不實說明書、財務報告或其他文件,導致投資人受損,仍可能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需視具體文件內容及不實程度而定。
  • 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第22條): 若該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服務或銷售股票的行為,可被認定為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則該公司應負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責任,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若有違反,您父母亦可主張相關權利。

二、刑事責任

公司負責人遭檢方起訴涉嫌「詐貸與不實增資」,此部分應屬刑事案件,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 刑法詐欺罪 (第339條): 若負責人或業務員在推銷股票時,以詐術使您父母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屬詐欺取財罪。
  • 證券交易法相關罪名 (例如第171條、第174條之2): 若「不實增資」涉及虛偽記載、隱匿重要事實等行為,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報不實、虛偽增資等罪名。
  • 公司法相關罪名 (例如第9條、第432條): 若增資登記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亦可能涉及公司法之刑事責任。 若負責人最終經法院判決有罪,您父母應可考慮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

檢方起訴負責人,應屬刑事偵查與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能會對該公司或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調查,並可能處以行政罰鍰。此部分雖非直接取回款項的途徑,但行政調查結果或可作為民事訴訟的佐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應特別區分。

參、處理建議

  1. 密切關注刑事案件進度: 由於公司負責人已被檢方起訴,此刑事案件的結果將是關鍵。建議您們可透過檢察署或法院查詢案件進度,或委請律師協助了解。
  2. 考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刑事案件最終判決負責人有罪,您父母應可考慮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方式通常較為簡便且免繳裁判費。
  3. 評估獨立民事訴訟可行性: 若刑事案件進度緩慢、結果不如預期,或欲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其他主體求償,則需評估提起獨立民事訴訟的可能性。這需要更詳細的事實釐清與證據準備。
  4. 保存所有證據: 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紙本股票、收據、與業務員或公司的通訊紀錄、投資顧問公司的宣傳資料等,這些都是未來求償的重要證據。
  5.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由於本案涉及刑事、民事等多重法律關係,且求償途徑複雜,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狀況、分析勝訴可能性,並規劃最有利的求償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父母投資未上市股票,因公司負責人涉嫌詐貸與不實增資遭起訴一事,應屬涉及刑事詐欺、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責任,並可能衍生民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們應密切關注刑事案件進度,並可考慮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求償。最重要的是,請務必保存所有證據,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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