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媽媽在約20年前與其姐姐共同投資股票,當時股票是登記在姐姐名下。目前該筆投資已獲利超過200%,而姐姐現在要求分潤10%。您想了解姐姐此項要求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特別是關於共同投資的權利義務與利潤分配問題。由於投資時間已久,且股票登記在姐姐名下,關鍵在於釐清當初雙方對於這筆共同投資的原始約定內容。
契約關係之定性與利潤分配:
不當得利:若姐姐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取得或保有媽媽應得的股票獲利,則媽媽可能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主張姐姐構成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消滅時效:雖然投資已長達20年,但若股票獲利是近期才實現或準備分配,則媽媽請求返還獲利的權利,其消滅時效可能尚未屆滿。一般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但若屬於借名登記關係中返還財產的請求,實務上認為在借名關係存續期間,返還請求權可能不受消滅時效限制。因此,本案的消滅時效問題,仍需視具體約定與事實而定。
誠信原則:即使當初沒有明確約定,雙方在處理共同投資事務時,仍應秉持《民法》第148條所定之誠信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利潤分配事宜。
依您所述,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顯示姐姐有詐欺、侵占等不法意圖或行為,否則應屬民事糾紛。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媽媽與姐姐間的股票共同投資利潤分配爭議,應先釐清20年前的原始約定性質。若姐姐僅為代持(借名登記),其要求分潤10%可能不具法律依據;若為合夥關係,則應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配。建議媽媽先與姐姐溝通,並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若協商無果,則可能需要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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