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楊鎮丞於9/6號晚上,於鞋全家福左大店二樓賣場工作,事發 時大概是晚上8 點10 分左右,此時二樓的賣場有兩組客人,我便於 賣場來回走動巡視,觀察客人有無需要協助,其中對我提起告訴的 男性客人,自行拿了兩雙鞋子在試穿,他將其中一雙鞋子放回鞋盒 時,因擺放位置錯誤,無法將鞋盒順利關上,我便出聲「先生你放 著我來整理就好」 ,隨後那位先生便將鞋盒放置於地上,我即上前整 理,期間我並未以惡相向,亦無任何的肢體接觸,此部份有監視器 可以作證。 約莫過了10分鐘左右,另一位正職員工陳阡宜上來,那位先生與隨 行的女生變向陳阡宜反映我的態度很差,並要求店長上來,而在這 段過程中,我也並未與其交談,直到店長上來後,那位先生與隨行 的女生變向店長反映我的服務態度很差,但對我而言那是不實的指 控,因此我出聲反駁,而在我出聲反駁後,那位先生變大聲的訊問 我:「「你是不是要打我女兒」 ,隨後我也用同樣的音量回應:「「我沒有 要打你女兒,我沒有要打任何人,我只是在保護我自己」 ,而在期 間,我與對方一行人始終維持兩個人身的距離,並未持續靠近,隨 後我就聽從店長的指示,進入休息室,沒有再出來。 隨後對方一行人報警,並對我提告恐嚇罪與強制罪
楊先生於鞋全家福工作時,因協助顧客整理鞋子,後續遭顧客指控態度不佳。在店長介入處理時,楊先生出聲反駁顧客的不實指控,隨後顧客大聲詢問楊先生是否要打其女兒,楊先生亦大聲回應「我沒有要打你女兒,我沒有要打任何人,我只是在保護我自己」,並始終與對方保持距離。事後,顧客報警並對楊先生提告恐嚇罪與強制罪。
依您所述,顧客對您提出恐嚇罪與強制罪之刑事告訴,此部分主要涉及刑事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若顧客的指控最終被證明為不實,且因此對您造成名譽或精神上的損害,您可能得考慮向顧客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然而,目前主要應先處理顧客所提起的刑事告訴。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顧客所提告之恐嚇罪與強制罪是否成立: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之成立,需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依您所述,您在回應顧客時,明確表示「我沒有要打你女兒,我沒有要打任何人,我只是在保護我自己」,且您與對方一行人始終維持兩個人身的距離,並未持續靠近。從客觀事實來看,您的言詞應屬防衛性陳述,且並未伴隨任何肢體動作或靠近行為,應難以認定您有「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意圖,亦難以直接認定您的言行已達到使顧客「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因此,本案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應難以成立。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之成立,需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依您所述,您與顧客之間僅有言語上的爭執與反駁,並無任何肢體接觸,亦未有任何行為強迫顧客為其不願為之事,或妨害其行使任何權利。您僅是針對顧客的不實指控進行反駁,並在顧客詢問後進行回應。因此,本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應難以成立。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無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顧客對服務態度不佳的投訴,通常屬於企業內部管理或消費者服務範疇,除非涉及特定法規(如歧視行為),否則不直接構成行政法規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楊先生遭顧客控告恐嚇罪與強制罪一事,依您所述事實,恐嚇罪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應難以成立。建議您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以釐清事實,必要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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