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神恐嚇與意圖傷害指控之法律諮詢

我被告使用眼神恐嚇別人,並且被指控不斷的往他們的方向走去,是為了要打他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被指控對他人使用眼神恐嚇,並不斷朝對方方向走去,意圖對其施加傷害。對方可能因此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並已提出相關指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僅止於眼神恐嚇及意圖接近,而未實際發生肢體接觸或造成對方具體財產、身體上之損害,原則上較難直接成立民事侵權行為。然而,若對方能證明因您的行為導致其精神上受到嚴重痛苦,且此痛苦已達需就醫治療之程度,並與您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則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此部分需有客觀證據證明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

二、刑事責任

  1.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您被指控「使用眼神恐嚇」並「不斷往他們的方向走去,是為了要打他們」,此行為若經認定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懼,且客觀上已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感,即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之構成要件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在此情境下,「不斷往他們的方向走去,是為了要打他們」之意圖,應屬對身體之加害威脅,若對方因此感到安全受威脅,即可能成立本罪。

  2.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若您的行為(眼神恐嚇及逼近)已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且因此妨害了對方行動自由或使其被迫為無義務之事,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然而,單純的眼神恐嚇及接近,是否已構成「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他人自由,仍需視具體情境判斷。

  3.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依您所述,目前僅為「意圖要打他們」,尚未發生實際肢體接觸並造成傷害。因此,若無實際傷害結果發生,應不成立傷害罪。刑法對於普通傷害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若未涉及公共秩序之破壞,或未有其他特殊法規之適用,應較無直接之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依您所述之事實,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事實與蒐集證據:若您認為指控不實,應盡可能回想事發經過,有無其他目擊證人、監視器畫面或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您的行為並非意圖恐嚇或傷害。
  2. 避免進一步接觸:在爭議未釐清前,建議避免與對方有任何形式的接觸,以免造成誤會加深或被指控為騷擾。
  3. 保持冷靜與配合調查:若對方已報警或提出告訴,您可能會收到警方或檢察機關的通知。屆時請保持冷靜,據實陳述,並可考慮在偵訊前諮詢律師。
  4. 尋求專業協助:若您已收到正式的法律文書(如傳票、起訴書),或對方已明確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強烈建議您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被指控使用眼神恐嚇並意圖傷害他人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有造成對方精神上損害,亦可能衍生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建議您應盡速釐清事實,蒐集有利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應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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