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行政處分救濟時效與外籍人士居留風險

處分 法條 事項 安(越南籍、依親入境,經查3個月內無案紀錄,受 於不詳人士,透過網路刊登訊息預約接客,以每40分鐘新臺幣2.900元之代 價,從事全套性交易服務圖利,案經本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 遂喬裝客人聯繫查證,並於115年10月13日15時2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 復興路96號(309號房)當場查獲,受處分人期間已有全裸及取出保險套、潤 滑液之猥亵行為,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譯文等資可佐;詢據受處分人 供稱,於同(13)日13時許,曾與1名不詳男子從事性交易服務。核受處分人 前開供述,足認其確有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核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事實。已過異議日,能在提起抗告嗎?因為並無全裸及猥褻行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越南籍依親入境人士,經警方網路巡邏喬裝查獲其透過網路刊登訊息預約接客,以新臺幣2,900元之代價從事全套性交易服務圖利。警方於現場查獲時,該名人士已有全裸及取出保險套、潤滑液之行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譯文等資料佐證。該名人士亦自承當日曾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警方認定其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事實,並已作成處分。當事人詢問,在「異議日」已過之情況下,是否仍能提起「抗告」,並主張並無全裸及猥褻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法規及入出國管理法規,較無直接民事責任問題。從事性交易行為本身,在臺灣法律上並非有效之民事契約,故不生契約履行或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單純從事性交易行為,依我國現行法律,原則上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非直接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但若涉及組織、媒介或強迫他人從事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相關罪名,惟本案事實似未提及此類情事,故當事人應不致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

    •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
    • 本案事實提及當事人透過網路刊登訊息預約接客,並約定以新臺幣2,900元從事「全套性交易服務圖利」,且現場查獲時已有全裸及取出保險套、潤滑液之行為,並自承曾與他人從事性交易。這些情節應已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從事性交易」之構成要件。即使當事人主張並無全裸及猥褻行為,但若已達成性交易之合意並有相關準備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從事性交易。
  2. 救濟程序與時效:

    • 對於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當事人若不服,應於裁處書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向原裁處機關之管轄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 若簡易庭駁回聲明異議,當事人仍不服,則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本案當事人提及「已過異議日」,此為關鍵。若是指聲明異議的5日法定期間已過,且未曾提出異議,則該行政處分原則上應已確定,難以再透過聲明異議或抗告程序進行救濟。除非有特殊法定事由(例如處分書未合法送達),否則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
    • 若當事人已提出聲明異議,但簡易庭已裁定駁回,且駁回裁定送達後之10日抗告期間亦已屆滿,則同樣難以再行救濟。
  3.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風險:

    • 當事人為越南籍人士,以依親方式入境臺灣。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規定,外國人有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從事賣淫、媒介、引誘或容留他人為之者,移民署得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令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
    • 因此,當事人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恐將面臨居留許可被撤銷,甚至被強制驅逐出國並管制再入境之風險。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事實未提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處分書內容與送達日期:請務必檢視收到的處分書(或裁定書)之具體內容、裁處機關、裁處事由,以及最重要的「送達日期」。這將有助於判斷是否仍有任何救濟的可能。
  2. 釐清「異議日」之具體情況:請確認您所稱的「異議日已過」,是指未在5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還是指聲明異議已被簡易庭駁回,且駁回裁定後的10日抗告期間也已屆滿。不同的情況將影響後續處理的可能性。
  3. 證據爭議之困難:關於「並無全裸及猥褻行為」之主張,若處分書已認定且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譯文等佐證,在救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要推翻原處分的事實認定將會非常困難。
  4. 移民風險之因應:由於您為外籍人士,從事性交易行為可能導致居留許可被撤銷及驅逐出國。建議您應特別留意移民署可能發出的相關通知,並可考慮向移民署尋求協助或諮詢。
  5.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於本案涉及行政救濟時效及外籍人士居留權益,建議您儘速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如處分書、裁定書、警方筆錄等)諮詢合格律師,由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提供最精確的法律意見與協助。

肆、結論

關於您所詢問之案件,應屬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責任,並可能牽涉《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外籍人士居留問題。若聲明異議之法定時效已過,原則上該行政處分應已確定,難以再行救濟。建議您應儘速檢視處分書,確認所有救濟時效之起算點與終止點,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是否有任何可行的救濟途徑,並因應可能面臨的居留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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