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 法條 事項 安(越南籍、依親入境,經查3個月內無案紀錄,受 於不詳人士,透過網路刊登訊息預約接客,以每40分鐘新臺幣2.900元之代 價,從事全套性交易服務圖利,案經本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 遂喬裝客人聯繫查證,並於115年10月13日15時2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 復興路96號(309號房)當場查獲,受處分人期間已有全裸及取出保險套、潤 滑液之猥亵行為,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譯文等資可佐;詢據受處分人 供稱,於同(13)日13時許,曾與1名不詳男子從事性交易服務。核受處分人 前開供述,足認其確有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核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事實。已過異議日,能在提起抗告嗎?因為並無全裸及猥褻行為
本案涉及一名越南籍依親入境人士,經警方網路巡邏喬裝查獲其透過網路刊登訊息預約接客,以新臺幣2,900元之代價從事全套性交易服務圖利。警方於現場查獲時,該名人士已有全裸及取出保險套、潤滑液之行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譯文等資料佐證。該名人士亦自承當日曾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警方認定其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事實,並已作成處分。當事人詢問,在「異議日」已過之情況下,是否仍能提起「抗告」,並主張並無全裸及猥褻行為。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法規及入出國管理法規,較無直接民事責任問題。從事性交易行為本身,在臺灣法律上並非有效之民事契約,故不生契約履行或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單純從事性交易行為,依我國現行法律,原則上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非直接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但若涉及組織、媒介或強迫他人從事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相關罪名,惟本案事實似未提及此類情事,故當事人應不致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
救濟程序與時效: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風險:
本案事實未提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詢問之案件,應屬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責任,並可能牽涉《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外籍人士居留問題。若聲明異議之法定時效已過,原則上該行政處分應已確定,難以再行救濟。建議您應儘速檢視處分書,確認所有救濟時效之起算點與終止點,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是否有任何可行的救濟途徑,並因應可能面臨的居留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