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部分工時勞工(PT)於原約定每週工作2天以外,臨時增加工作日之工資計算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關於部分工時勞工臨時增加工作日之工資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視其性質為休息日工作或延長工時,據以給付適當之工資。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臨時加班之通知方式及工資計算標準,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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