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任職2個月後遭雇主突然解雇,欲了解其法律權益及可採取之行動。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勞工有該條所列六款情形之一,雇主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應先確認是否符合上述任一解雇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工作期間為2個月,屬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下,若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應於10日前預告。若未預告,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若屬合法資遣,雇主應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相關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考量本案突然解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解雇事由是否合法,並依上述建議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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