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告解雇勞資爭議

我上班2個月,老闆突然解雇我,我可以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任職2個月後遭雇主突然解雇,欲了解其法律權益及可採取之行動。

貳、法律分析

一、解雇合法性判斷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勞工有該條所列六款情形之一,雇主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應先確認是否符合上述任一解雇事由。

二、預告期間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工作期間為2個月,屬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下,若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應於10日前預告。若未預告,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若屬合法資遣,雇主應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四、雇主其他義務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

  2.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相關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要求雇主說明解雇原因,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2. 若為違法解雇,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3. 要求雇主給付:
    • 預告期間工資(若未預告)
    • 按比例計算之資遣費(若屬合法資遣)
    • 服務證明書
  4.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及證據
  5. 必要時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突然解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解雇事由是否合法,並依上述建議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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