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部分工時勞工(PT)原約定每週工作2天,現因雇主要求臨時增加一天上班,其工資計算方式之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若經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
考量本案涉及休息日出勤或延長工時之認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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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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