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勞工於107年3月26日到職,並於109年5月27日離職 請問: 1. 若公司以歷年制計算特休,108年1月1日應給予8.25天,109年1月1日給予9.25天,是否正確? 2. 承說明,勞工至109年5月27日離職前,皆未請休任何特休,則特休之離職代金應調整為3.5天(3又5/12天),是否正確?
本案涉及勞工自107年3月26日到職至109年5月27日離職期間的特別休假計算爭議:
(2) 108年度(108/1/1-108/12/31)
(3) 109年度(109/1/1-109/5/27)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正確計算方式:
關於特別休假日數計算,公司給予108年度8.25天及109年度9.25天之計算方式應有誤算,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重新核算。
考量離職代金計算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建議重新計算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並補發差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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