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欠薪 老闆失聯無法追討

勞資問題 公司倒閉了,老闆還積欠三個月的薪水+資遣費用 上勞資調解有達成協議,但老闆還是沒付錢甚至找不到人 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勞工,因公司倒閉而遭積欠3個月薪資及資遣費。雖經勞資調解成立達成協議,但雇主仍未履行給付義務且行蹤不明。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給付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案雇主積欠工資應屬違反勞基法之行為。

二、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本案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三、積欠工資墊償

依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勞工可向勞動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以保障其基本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1. 證據保全:
  • 保存薪資明細、出勤紀錄等相關文件
  • 妥善保管調解成立證明書
  • 蒐集雇主及公司相關資料
  1. 尋求協助: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 考慮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已積欠工資且行蹤不明,建議當事人應:

  1. 優先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以儘速取得基本生活保障
  2. 同時進行法院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債權
  3. 注意相關申請及訴訟時效,避免權益受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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