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公司是否可與員工約定加班費僅能選擇加班費,不能選擇補休!2.當月加班費延後至指定日發放。已上兩個議題再與員工有簽訂同意書的狀況下,員工同意後公司是否可這樣執行?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爭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法律效力分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加班費給付期限:
關於限制加班補休選擇權,考量該約定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建議公司應修正相關規定,確保勞工選擇權。
關於加班費延後發放,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辦理,即使有員工同意書,仍應遵守法定給付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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