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加班費給付方式與發放時間約定

請問1.公司是否可與員工約定加班費僅能選擇加班費,不能選擇補休!2.當月加班費延後至指定日發放。已上兩個議題再與員工有簽訂同意書的狀況下,員工同意後公司是否可這樣執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爭點:

  1. 公司限制員工僅能選擇領取加班費,不得選擇補休之合法性問題
  2. 當月加班費延後至指定日發放,並經員工簽署同意書之效力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加班費與補休選擇權之限制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法律效力分析:

  • 限制勞工選擇權之約定應屬對勞工不利之變更
  • 即使有員工簽署同意書,該約定仍應認定為無效

二、加班費發放時間之規定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2. 加班費給付期限:

  • 加班費屬工資性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加班補休選擇權:
  • 建議公司應立即停止限制勞工選擇權之作法
  • 應讓勞工自由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方式
  1. 對於加班費發放時間:
  • 應依法定期限給付,不應無故延後
  • 即使有特別約定,仍應符合每月至少發給二次之原則

肆、結論

  1. 關於限制加班補休選擇權,考量該約定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建議公司應修正相關規定,確保勞工選擇權。

  2. 關於加班費延後發放,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辦理,即使有員工同意書,仍應遵守法定給付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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