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遭遇職場霸凌,欲了解是否可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領失業給付之可能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職場霸凌行為若達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或人格尊嚴之程度,應可能構成上述要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而離職者,應可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若能證明職場霸凌行為已達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程度,則應可能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考量職場霸凌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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