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處分之相關爭議,雖有執行要點補充規定,但實務運作上仍存在諸多爭議需要釐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此程序性規定應可明確釐清登記順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6條規定,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此規定可能涉及跨機關管轄之爭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抵押權轉載之處理方式可能有下列情形:
原則:分別共有土地之抵押權應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
例外: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1條規定: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
考量土地法第34-1條之執行仍存在諸多爭議,建議透過修法與行政措施,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範。同時應加強實務人員專業訓練,確保執行之一致性與正確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