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防空避難室使用權爭議

我想問防空避難室有可能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寓大廈防空避難室使用權限之爭議,詢問是否可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防空避難室。

貳、法律分析

一、防空避難室之法律性質

依據住宅法第54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防空避難室應屬共用部分,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權使用。

二、防空避難室之特殊功能

  1. 依據停車場法第21條規定,「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此說明防空避難室具有特定法定用途。

  2. 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可知,防空避難設備之設置具有法定必要性,若因特殊情況無法附建時,需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免設。

三、使用權限之限制

考量防空避難室之功能及共用性質,應有下列限制:

  1. 不得任意變更其使用性質
  2. 不得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使用權
  3. 應依相關法規確保其功能完整性

參、處理建議

  1. 使用管理規範
  • 建議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使用管理規約
  • 規約內容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為前提
  • 可訂定合理使用時段及方式
  1. 空間維護
  • 確保防空避難室功能正常
  • 定期檢查及維護
  • 保持逃生通道暢通

肆、結論

考量防空避難室屬共用部分且具有法定避難功能,應不得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建議透過合法程序訂定管理規約,以合理規範使用方式,確保所有住戶權益及建築物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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