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寓大廈防空避難室使用權限之爭議,詢問是否可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防空避難室。
依據住宅法第54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防空避難室應屬共用部分,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權使用。
依據停車場法第21條規定,「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此說明防空避難室具有特定法定用途。
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可知,防空避難設備之設置具有法定必要性,若因特殊情況無法附建時,需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免設。
考量防空避難室之功能及共用性質,應有下列限制:
考量防空避難室屬共用部分且具有法定避難功能,應不得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建議透過合法程序訂定管理規約,以合理規範使用方式,確保所有住戶權益及建築物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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