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事業購買競爭對手商標作為搜尋引擎關鍵字廣告之合法性問題,需就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進行分析。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構成商標權侵害:
購買競爭對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若廣告內容本身未使用該商標,且清楚標示廣告主身分,應不構成商標權之直接侵害。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關鍵字廣告之使用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考量購買競爭對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可能涉及商標權侵害及不公平競爭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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