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都市更新案件中之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參與都市更新,欲了解其可主張之權益。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特定情形外,應舉行聽證。當事人應可參與聽證程序表達意見,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可: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
考量都市更新涉及之法律關係複雜,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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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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