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勒戒通知書,詢問是否可改為戒癮治療。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此為強制性規定,已收到勒戒通知書者應依法執行。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可能出現兩種結果: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然而,此替代方案應在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前即已決定,若已進入勒戒程序,則應依該程序進行。
關於當事人是否可將勒戒改為戒癮治療一事,因已收到勒戒通知書,依法應執行觀察勒戒程序。建議當事人配合現行法定程序,於勒戒期間積極接受治療及輔導,以爭取最佳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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