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勞健保追討與前員工妨礙營業糾紛

行號解散,勞健保可以追討嗎? 前員工,妨礙生意,與員工聊天讓客人觀感不佳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行號解散後,涉及勞健保費用追討問題
  2. 前員工在店外與現職員工聊天,影響營業觀感

貳、法律分析

一、健保費追討問題

  1.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規定,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之投保單位,應可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

  2. 行號解散的特殊處理

  • 依該辦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投保單位若能檢具有關機關核准解散證明文件,應可申請較寬鬆的分期付款條件,分期期數可達48期。
  1. 分期繳納順序
  • 依該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二、前員工妨礙營業問題

  1. 若前員工行為造成營業損害,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 舉證責任
  • 需證明前員工行為與營業損失間具有因果關係
  • 需具體說明損害情形及金額

參、處理建議

一、健保費處理建議

  1. 建議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3條規定,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一併申請分期繳納。

  2. 分期申請程序:

  • 備妥解散證明文件
  • 向健保署提出分期申請
  • 依據欠費金額評估合適的分期期數

二、前員工問題處理建議

  1. 短期措施:
  • 與前員工進行溝通
  • 調整現職員工休息區域
  • 製作具體營業損失紀錄
  1. 長期措施:
  • 建立員工行為準則
  • 強化內部管理制度

肆、結論

  1. 考量行號已解散,建議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以減輕一次性財務負擔。

  2. 關於前員工行為問題,建議先採取溝通方式處理,若確實造成營業損害且具備證據,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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