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上班 被約談後 沒有回工作崗位 就失蹤了 公司也沒有積極尋找 當找到以後已經是一具屍體 自殺了 發現是4/5 09:40 4/4 21:10的時候 員工關懷中心(不是我舅舅的主管)特別打來問我舅媽我舅舅沒去上班 知不知道他去哪了一直質問我舅舅 在哪 為什麼我舅媽不去報警找他 但完全不說其他事 現在勞工局的部分會針對中間約談的部分跟員工未回到崗位的後續處理 是否有問題以及職場霸凌做調查 想問該如何提告?
本案當事人於工作場所被約談後失蹤,最終被發現自殺身亡。重要時序如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公司約談過程涉及不當對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公司應就約談人員的不當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有多人參與不當約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勞動場所實施檢查,如有違反規定,得通知限期改善。本案應可請求勞檢單位進行workplace investigation。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職場不法侵害及人身傷害,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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