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欠有銀行卡債,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導致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解約。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因此,若當事人對執行程序有異議,應可依法提起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若有其他債權人持有執行名義,亦可能參與分配執行所得。
異議權保障 當事人如認為執行程序有不當,應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清償機制 可能涉及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優先受償權問題,建議確認是否有其他優先受償權人。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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