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間承租20幾年的房子,該房子始租約訂約雙方皆為上一代,日前第二代房東有使用需求,要求收回,二代承租方清空房屋發現有漏水及壁癌等情況,就目前情況房東會要求修繕或後續民事賠償嗎?
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原收受之狀態返還租賃物。但租賃物之滅失及毀損,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本案漏水及壁癌問題應可能屬於: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出租人負擔。
就本案而言:
完整記錄現況
保存相關證據
與房東協商時應:
必要時可:
考量本案漏水及壁癌問題可能屬於建物自然老化現象,且租賃關係已持續20餘年,建議承租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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