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本案繼承人姑姑與父親均為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各繼承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
實際分配建議:
執行步驟:
考量民法第1173條歸扣制度之規定,姑姑結婚時受贈之300萬元應納入歸扣計算。建議依上述分配方案進行遺產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循司法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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