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是一位補習班上課老師,在某補習班工作2年多,第1年補習班因為剛創立,各項手續都還在跑流程,所以沒有幫我保勞健保,後來有幫我保勞保,健保部份讓我自己維持跟公所保,但資方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勞保持續高薪低報,在我執行無預告期離職後,請求資方提供過往薪資明細及針對高薪低報提出補償方案,請問針對資方勞保高薪低報的問題求償依據該如何求償?
當事人為補習班教師,任職期間約2年,其中:
未投保期間: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參加勞工保險。雇主未為當事人投保,應屬違法。
高薪低報情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本案雇主刻意低報,應違反該規定。
勞保條例之求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為勞工投保,應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且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高薪低報之求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應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民事侵權求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之行為應構成侵權。
考量雇主未投保及高薪低報行為可能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違法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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