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實習生超時工作認定問題

僱傭式的實習生,超過每日工時八小時,超時的部分,可以算實習時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僱傭式實習生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之部分是否可計入實習時數之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工時規範之適用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僱傭式實習生應受該規定保障。

  2. 延長工時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延長工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 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 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延長工時之工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時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實習時數認定分析

  1. 正常工時內之工作時間應可計入實習時數。

  2. 超過8小時之延長工時部分:

  • 應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延長工時性質
  • 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 不應以實習名義規避勞動法令

參、處理建議

  1. 對實習單位建議:
  • 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時規定
  • 延長工時應依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 建立明確的實習時數計算制度
  1. 對實習生建議:
  •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保存出勤紀錄
  • 若不能接受延長工時,可依第42條規定表示意見
  • 確保獲得應有之延長工時工資

肆、結論

考量僱傭式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保障,超過每日8小時之工作時間應屬延長工時性質,不應計入實習時數,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建議實習單位與學校明確約定實習時數認定方式,以維護實習生權益並符合法令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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