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超時工作認定與時數計算爭議

僱傭式的實習生 超過工時(每日八小時) 每日超時一小時 超時的部分 可以算實習時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僱傭式實習生每日工作超時一小時,詢問該超時部分是否可計入實習時數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實習生身分認定

  1. 本案實習生既為僱傭式,應認定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受該法保護。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二、實習時數認定

  1. 實習應以教育訓練為主要目的,單純延長工作時間不具教育訓練性質。
  2. 依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1條第6款規定,員工進修訓練及實習為人事室掌理事項之一,顯示實習應具有訓練性質。

三、超時工作之性質

  1. 超過法定工時之工作,應屬延長工時性質,而非教育訓練。
  2. 超時工作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實習單位應注意事項

  1. 建議實習單位應將教育訓練安排在正常工時內進行。
  2. 應明確區分一般工作時間與實習訓練時間。
  3. 超時工作部分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二、實習生權益保障

  1. 建議與實習單位釐清實習內容與工作時間安排。
  2. 可向學校實習輔導單位反映,以確保實習品質。

肆、結論

考量本案超時工作部分應屬延長工時性質而非教育訓練,建議:

  1. 超過每日8小時之工作時間不應計入實習時數
  2. 該段時間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3. 建議實習單位重新安排工作時間,確保實習教育訓練目的之達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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