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認定與職安署調查報告爭議

在公司發生職業災害 ,在職安署調查報告 寫自行攀爬 但,職安署也為聽證傷者方,但事實是從旁邊走過去 ,請問這樣是否會影響法院判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職業災害事件,職安署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係「自行攀爬」而發生職災,但實際情況為勞工「從旁邊走過去」。職安署未完整聽取傷者陳述,調查報告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可能影響後續法院判決認定。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場所安全設施之法定要求

依據《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本案應檢視雇主是否已盡相關安全防護義務。

二、雇主安全管理責任

  1. 依據同法第9條規定:「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

  2. 雇主應就工作場所採取之安全措施:

  • 應有適當照明設備(第4條)
  • 設置緊急照明系統(第5條)
  • 主要人行道應有明顯標示(第6條)

三、職安署調查報告之證據效力

職安署調查報告雖具有一定證明力,但不應作為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法院應可能綜合考量:

  1. 現場安全設施狀況
  2. 事故發生經過之相關證據
  3. 證人證詞
  4. 其他客觀事證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蒐集現場照片、監視錄影
  • 保存相關醫療診斷證明
  • 尋找目擊證人並保全證詞
  1. 行政救濟
  • 向職安署提出報告內容更正申請
  • 提供補充說明及佐證資料
  1. 法律程序準備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 準備完整事證資料
  • 提出有利於己方之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職安署調查報告與實際情況可能存在差異,建議:

  1. 積極蒐集相關事證,以證明實際發生經過
  2. 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設置必要安全設施
  3. 透過行政與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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