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任意調動員工輪班班別,且具有蓄意惡意調動之情形,涉及勞動契約重要內容變更及勞工權益受損之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及輪班制度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本案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變更輪班班別,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
雇主雖有業務指揮權及調動權,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
本案雇主具有蓄意惡搞之動機,已逾越合理調動權限,應構成不當調動。
本案雇主之行為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
勞工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請求資遣費。
立即作為
後續處理
考量本案雇主調動輪班班別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建議勞工應先以書面方式表達異議,若雇主仍未改善,可依法主張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等權利。同時建議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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