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提前離職簽約獎金返還爭議

跟公司簽約三年有給予簽約獎金9萬元(由薪資條方式給予,扣稅後約8萬5000元),在合約滿一年半離職,需要賠償多少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勞工與公司簽訂三年定期服務合約
  • 公司給予簽約獎金新台幣9萬元(稅後約8.5萬元)
  • 勞工於服務期間1.5年時提前離職
  • 涉及簽約獎金返還之違約金計算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勞資雙方就服務年限及簽約獎金之約定應屬合意成立。

二、違約金請求權基礎

  1.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雇主應可依約定請求違約金。

  2. 惟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應另行請求,不得逕自扣薪。

三、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按比例原則計算未服務期間之違約金:

    • 約定服務期間:3年
    • 實際服務期間:1.5年
    • 未服務期間:1.5年
    • 計算方式:(未服務期間/約定服務期間) × 簽約獎金
    • 應返還金額:(1.5/3) × 85,000 = 42,500元
  2.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認為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與雇主協商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並以書面確認。

  2. 注意事項:

    •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逕自扣除違約金。
    • 保留相關薪資條、合約等文件以為佐證。
    • 如有爭議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之違約金返還,建議:

  1. 依比例原則計算,返還金額應為新台幣42,500元。
  2. 如認為金額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3. 雇主應循正當程序請求返還,不得逕自扣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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