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勞資雙方就服務年限及簽約獎金之約定應屬合意成立。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雇主應可依約定請求違約金。
惟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應另行請求,不得逕自扣薪。
按比例原則計算未服務期間之違約金: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認為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建議與雇主協商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並以書面確認。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之違約金返還,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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