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公司在部門會議中公開討論其請假理由,涉及個人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爭議。
請假理由應屬個人資料之範疇,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公司在會議中公開討論個人請假理由,應已逾越人事管理所需之必要範圍。
公司應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規定建立適當之管理機制:
雇主雖有管理權,但應在合理範圍內行使,不得侵害勞工之隱私權及人格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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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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