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交通費調降與證明要求爭議

我的交通費是2000元不需任何佐證,今天老闆通知交通費改為1000元並需檢附含統編之發票是合法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員工原本每月可領取2000元交通費,無需提供證明文件。雇主欲單方面變更為1000元且需檢附含統編之發票,涉及勞動條件變更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交通費性質認定

  1. 若交通費為固定按月給付且列入勞動契約,應視為工資之一部分
  2.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及其他方式計算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勞動條件變更之合法性

  1. 交通費如屬工資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2. 雇主如欲變更勞動條件,應符合下列要件:
    • 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合意
    • 變更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 變更程序應符合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

三、舉證責任

  1. 雇主應就變更勞動條件已經勞工同意負舉證責任
  2. 勞工如有異議,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對勞工建議:

    • 以書面向雇主表達異議
    • 要求維持原有給付方式及金額
    • 保留相關往來文件及證據
    • 必要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2. 合法變更程序:

    • 雇主應與勞工進行協商
    • 取得勞工明確同意
    • 簽訂變更協議書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單方面變更交通費給付方式及金額,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應不具法律效力。建議勞工應立即以書面表達異議,並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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