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爸爸(鄭先生)是一名遠洋漁船報務員,約莫在漁船出發後1年,鄭先生於各船員的休息時間(約下午5點)失蹤,且監視器畫面皆無捕捉到失蹤畫面,漁船於人員失蹤當下雖有立即尋找3天卻未果,而回溯當初鄭先生卻無簽署相關出海契約,僅以口頭方式答應公司會履行此項出海行程,我可以向漁船公司求償多少金額?
鄭先生為遠洋漁船報務員,於出海工作期間發生以下事件:
依《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有實際勞務提供事實,應可認定存在僱傭關係。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案發生於工作場所之意外事故,應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死亡賠償包含:
立即行動建議:
求償項目: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職業災害死亡情形,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賠償,包含45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40個月加上喪葬費5個月)。但如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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