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爸爸(鄭先生)是一名遠洋漁船報務員,約莫在漁船出發後1年,鄭先生於各船員的休息時間(約下午5點)失蹤,且監視器畫面皆無捕捉到失蹤畫面,漁船於人員失蹤當下雖有立即全員搜索3天,當時卻未果,也無人返還,而回溯當初漁船出發前,鄭先生卻無簽署相關出海契約,僅以口頭方式答應公司會履行此項出海行程,我可以向漁船公司求償多少金額?
鄭先生為遠洋漁船報務員,於出海約1年後的下午5點(船員休息時間)失蹤。重要事實如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因有口頭約定且實際提供勞務,應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
鄭先生於工作場所失蹤,依職業災害相關規定,應可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擔下列補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能證明雇主有安全管理疏失,可另行請求民事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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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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