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新進員工特別休假權利問題,主要包含: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提前使用特休離職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關於特休權利,勞工工作滿六個月應可享有3日特休,此為法定權利。
考量提前使用特休可能涉及工資返還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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