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人員勞基法適用爭議

政府約僱人員,保勞保,卻不受勞基法保障,為什麼?約僱人員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限制,但「勞基法」應該大於辦法或條例吧?這樣沒有違憲的問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政府約僱人員雖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相關規範是否有違憲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政府約僱人員應屬於因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勞基法確有窒礙難行之情形,故不適用勞基法之規範。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1.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基於公法關係所訂定之特別規範,應優先於作為普通法的勞動基準法適用。

  2. 約僱人員與政府機關間之法律關係應屬行政契約性質,而非一般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

三、合憲性分析

  1. 法律保留原則:
  • 約僱人員之僱用已有法律授權依據
  • 相關管理規範已有明確法源依據
  1. 平等原則:
  • 基於政府機關人事管理特殊性,對約僱人員採取不同於一般勞工之管理制度應具正當理由
  • 約僱人員仍受到相關人事法規保障,並非完全欠缺保護機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約僱人員可以:
  • 充分了解約僱人員相關權益保障規定
  • 依據僱用辦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1. 如認為現行制度有不合理之處:
  • 可向主管機關反映意見
  • 透過立法委員提出修法建議
  • 參與相關制度修訂程序

肆、結論

考量政府約僱人員之特殊性質,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具合理性,建議依循現行法制體系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可透過制度層面尋求改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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