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約僱人員,保勞保,卻不受勞基法保障,為什麼?約僱人員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限制,但「勞基法」應該大於辦法或條例吧?這樣沒有違憲的問題嗎?
本案涉及政府約僱人員雖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相關規範是否有違憲疑慮。
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政府約僱人員應屬於因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勞基法確有窒礙難行之情形,故不適用勞基法之規範。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基於公法關係所訂定之特別規範,應優先於作為普通法的勞動基準法適用。
約僱人員與政府機關間之法律關係應屬行政契約性質,而非一般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
考量政府約僱人員之特殊性質,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具合理性,建議依循現行法制體系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可透過制度層面尋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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