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遭拒發年終獎金爭議

2025.1.17提離職,4.11最後工作日,公司於2025.2.25發年終紅利,卻不發給我們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之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5年1月17日提出離職申請,預定2025年4月11日為最後工作日。公司於2025年2月25日發放年終獎金時,拒絕發放給已提出離職申請的員工。

貳、法律分析

一、年終獎金之法律性質

  1. 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性質,非屬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事項
  2. 其給付應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約定

二、請求權基礎分析

  1. 契約約定之效力
  •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 應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條件
  1. 給付時點之判斷
  • 當事人於2025年1月提出離職,但仍在職至4月
  • 公司於2月發放年終獎金時當事人仍在職中
  • 若為2024年度年終獎金,當事人於計算期間確實有提供勞務

三、法律關係判斷

  1. 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未明定須在職至發放日才能領取,公司不發放年終獎金應不具正當性
  2. 若有相關規定,則應依約定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相關規定

  1. 查閱勞動契約內容
  2. 調閱公司工作規則
  3. 了解公司過往發放慣例

二、建議處理程序

  1. 先與人資部門溝通,說明訴求
  2. 保留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3. 必要時向勞工局申訴

三、爭議解決方案

  1. 建議以協商方式處理
  2. 可提出依在職期間比例計算之折衷方案
  3. 若協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徑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於年終獎金計算期間確實提供勞務,且發放時仍在職中,建議:

  1. 先確認公司規定及給付條件
  2. 若無明確規定限制已提離職者不得領取,應可主張給付請求權
  3. 建議採取漸進式處理方式,先溝通協商,再循法律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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