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政府約僱人員,目前有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對此提出質疑並詢問是否有違憲問題及自救方式。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約僱人員係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此為行政契約關係,而非一般勞動契約關係。
依該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應符合「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依該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約僱人員之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考量約僱人員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其與政府機關間應屬行政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應有其法制上之依據。建議當事人可透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4-15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