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人員勞保與勞基法適用爭議

政府約僱人員保勞保,為什麼不受勞基法保障?這樣沒有違憲的問題嗎?要如何自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政府約僱人員,目前有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對此提出質疑並詢問是否有違憲問題及自救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約僱人員之法律定位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約僱人員係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此為行政契約關係,而非一般勞動契約關係。

二、約僱人員之僱用限制

  1. 依該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應符合「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2. 依該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三、約僱人員之管理原則

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約僱人員之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應以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及簡易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2. 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
  3. 如屬經常性業務,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參、處理建議

一、行政救濟途徑

  1. 如認為權益受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2. 建議先向服務機關提出陳情或申訴

二、轉任正式人員建議

  1. 可考慮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2. 關注機關內部職員缺額遞補機會

三、權益保障方式

  1. 確認僱用契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 注意年度預算員額編列情形
  3. 掌握專案計畫或業務執行期程

肆、結論

考量約僱人員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其與政府機關間應屬行政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應有其法制上之依據。建議當事人可透過:

  1. 了解約僱人員相關法規保障內容
  2. 善用現有行政救濟管道
  3. 規劃轉任正式人員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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