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本案已取得確定判決,應具備合法執行名義,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雇主歇業情形下,勞工下列債權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本案可能符合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之要件。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同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關於執行程序,建議立即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債權。
考量雇主歇業情形,建議同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規定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以儘速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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