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練違法聘僱遭裁罰減免諮詢

我開了一家運動教室,聘請一位烏克蘭籍的馬戲團員來教倒立,因知他有經紀公司,遂聯繫經紀公司辦理聘僱,給付經紀公司佣金。但近日我遭勞動局裁處我違法聘僱外國人應罰15萬元,我應如何減少罰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經營運動教室,透過經紀公司聘請烏克蘭籍馬戲團員擔任倒立教練,因未依法申請工作許可,遭勞動局依就業服務法裁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貳、法律分析

一、違法聘僱外國人之法律責任

  1.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本案當事人應屬未依法申請許可即聘僱外籍人士之情形。

  2.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當事人透過經紀公司聘僱外籍教練,應已違反本條規定。

  3. 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勞動局裁處15萬元,應屬法定罰鍰範圍內之最低額度。

二、經紀公司之中介行為

透過經紀公司進行聘僱,並不能免除雇主依法申請許可之義務。當事人仍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違法聘僱行為:
  • 暫停該外籍教練之工作,以避免持續違法
  • 評估是否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1. 針對罰鍰處分:
  • 可於收受處分書後依法提出陳述意見
  • 說明為初犯且願意改正之情形
  • 如期繳納罰鍰可享有優惠
  1. 後續合法聘僱程序:
  • 確認外籍教練資格是否符合申請工作許可要件
  • 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 取得許可後始得聘僱

肆、結論

考量本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及第57條第1款規定,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停止違法聘僱行為,並儘速依法辦理工作許可申請程序。同時,針對已裁處之罰鍰,可透過陳述意見等程序,說明初犯及改正情形,以爭取減輕處罰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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