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借名登記訴訟,原告向被告主張借名登記物返還,被告則提起反訴,主張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若成立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關於原告主張借名登記物返還,應視其是否能證明為實際出資之真正所有權人。
考量被告反訴可能涉及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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