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物返還與不當得利反訴爭議

幫我查借名登記訴訟中,如果原告向被告主張借名登記物返還中,被告有打反訴請求原告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判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借名登記訴訟,原告向被告主張借名登記物返還,被告則提起反訴,主張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貳、法律分析

一、原告主張借名登記物返還

  1.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原告若能證明為實際出資之真正所有權人,應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

二、被告反訴主張分析

  1. 不當得利請求權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被告若主張不當得利,應證明原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且致被告受有損害。
  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被告若主張為真正所有權人,應得請求返還。
  • 被告需證明其確為實際出資之所有權人。

三、利益返還範圍

若成立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建議蒐集資金往來證明
  • 保存借名登記相關契約文件
  • 整理雙方通訊紀錄
  • 準備相關人證
  1. 訴訟策略
  • 釐清借名登記之原因及目的
  • 提出充分的資金來源證明
  • 準備反駁對方主張之理由

肆、結論

  1. 關於原告主張借名登記物返還,應視其是否能證明為實際出資之真正所有權人。

  2. 考量被告反訴可能涉及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建議:

  • 確實釐清雙方資金往來關係
  • 保全相關證據
  • 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 考慮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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