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存證信函的發送資格,欲確認是否僅限律師可以發送,或一般民眾亦可自行寄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屬於郵政機構提供之郵務服務項目之一,依郵政法第24條規定,郵政機構得經營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郵政儲金、匯兌等業務。
依民法第95條規定,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任何方式為之。存證信函即為意思表示之一種方式。
關於存證信函之發送資格,建議當事人可依據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選擇自行發送或委託律師代為處理。若為單純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事項,可自行至郵局辦理;若涉及較複雜之法律爭議,則建議諮詢律師意見後再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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