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早產嬰兒需依靠保溫箱維持生命,是否符合民法上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之認定問題。
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胎兒權益之特別保護
關於早產兒依靠保溫箱維持生命是否符合獨立呼吸說之出生認定,應認為只要早產兒具有自主呼吸功能,即使需要保溫箱輔助,仍應符合民法上之出生要件。保溫箱之使用屬於維生輔助設備,不影響其權利能力之取得。建議相關單位應完整保存醫療紀錄,以確保早產兒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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