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受網路不實謠言評論,並有照片遭截圖公開評論之情事,涉及人格權受侵害之問題。
無權處分他人照片 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案中,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擅自截圖、公開使用照片,應屬無權處分他人肖像權之情形。
人格權受侵害 當事人之名譽權、肖像權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到侵害,依民法相關規定,應得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如行為人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如擅自截取、公開個人照片,則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考量本案涉及無權處分他人照片及散布不實言論之情形,建議當事人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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