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從小受到父母精神暴力對待,成年後不願意負擔父母的贍養費用。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子女間為直系血親,原則上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父母長期對子女實施精神暴力應可構成家庭暴力。
若能證明父母實施精神暴力之具體事實,且情節重大,應可考慮依法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證明方式可能包括: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聲請保護令,作為佐證精神暴力之事實。
建議尋求以下協助: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精神暴力,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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