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犬走失懸賞廣告糾紛

甲心愛獵犬走失,遍尋不著。乃於報紙登載如下廣告:「本人所有後腿註記編號NX之獵犬走失,凡有仁人君子尋獲而送還本人者,當致贈A車一輛。」數日後,乙、丙、丁於登山途中,發現跌落山谷、肢體傷殘而奄奄一息之該獵犬,爰共同將獵犬送往獸醫醫院住院治療,並由乙代墊醫治費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該獵犬經悉心醫治而即將痊癒時,終於查明其為甲所有,乙爰通知甲領回。 半月之後,乙聞悉甲有登報送車情事,經甲以獵犬係其自己自醫院領回,並非乙、丙、丁送還於甲而拒絕交車,乙爰以自己名義訴請甲交付A車,並償還其前所墊付之十萬元,結論如何? 如甲致贈者為九十萬元,前項結論有何不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於報紙刊登廣告,承諾尋獲並送還其走失獵犬者,將贈送A車一輛。
  2. 乙、丙、丁共同救助該獵犬並送醫,乙墊付醫療費10萬元。
  3. 獵犬痊癒後,甲自行至醫院領回,拒絕給付A車及償還醫療費。
  4. 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A車及償還醫療費1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懸賞廣告之效力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本案甲之廣告應構成懸賞廣告。

然而:

  1. 廣告要求「送還」獵犬予甲
  2. 乙等雖救助送醫,但甲係自行領回
  3. 應未完成懸賞廣告所定之完整行為

二、關於醫療費用之請求

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本案中:

  1. 乙等救助甲之獵犬應屬無因管理
  2. 該管理行為顯然有利於甲
  3. 醫療支出屬必要費用
  4. 乙應得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10萬元

三、若金額為90萬元之情形

若懸賞金額為90萬元:

  1. 與尋獲送還獵犬之價值可能顯不相當
  2. 即使完成送還行為,亦可能因顯失公平而有爭議
  3. 建議應以合理市價為給付標準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A車部分:
  • 因未完成完整送還行為,不建議繼續主張
  1. 關於醫療費用:
  • 建議依民法第176條規定請求返還必要費用10萬元
  • 應提出相關醫療單據為證

肆、結論

  1. 考量乙等未完成懸賞廣告所定之完整送還行為,建議不繼續主張A車之給付請求。

  2. 關於醫療費用部分,因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建議依民法第176條規定請求甲償還必要費用10萬元。

  3. 若懸賞金額為90萬元,即使完成送還行為,基於給付與對價是否相當之考量,建議應以合理市價範圍內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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