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隻未繫繩之狗與一隻已繫繩之狗發生互咬事件,需釐清雙方飼主依法應負之相關法律責任。
未繫繩狗主人可能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負行政責任,但本案單純狗隻互咬,原則上不構成刑事責任。
未繫繩狗主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之規定,應受行政處罰。
關於未繫繩狗主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建議依民法第190條及第184條第2項規定處理。
考量有繫繩狗主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應可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主張免責。
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避免訴訟成本,並應加強寵物管理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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